關于修訂《電信普遍服務補助資金管理辦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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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 工業和信息化部
關于修訂《電信普遍服務補助資金管理辦法》的通知
關于修訂《電信普遍服務補助資金管理辦法》的通知
財建〔2022〕27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通信管理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政局、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
為貫徹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電信條例》,完善農村和偏遠地區寬帶網絡覆蓋,推進網絡強國、鄉村振興戰略實施,加快數字中國建設,“十四五”期間,中央財政繼續通過電信普遍服務補助資金支持農村和偏遠地區光纖寬帶、移動通信等網絡建設運行維護。為進一步規范電信普遍服務補助資金的管理和使用,提高資金使用效益,財政部、工業和信息化部對《電信普遍服務補助資金管理試點辦法》(財建〔2018〕638號)進行了修訂,現予印發,請遵照執行。
附件:電信普遍服務補助資金管理辦法
財政部 工業和信息化部
2022年1月29日
附件:
電信普遍服務補助資金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范電信普遍服務補助資金的管理,提高資金使用效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電信條例》等國家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電信普遍服務補助資金(以下簡稱補助資金)是指中央財政安排的,用于開展電信普遍服務工作,包括農村和偏遠地區光纖寬帶、移動通信等網絡建設運行維護的資金。
第三條 補助資金管理遵循公開透明、公平公正、重點突出、注重績效、加強監督的原則。
財政部會同工業和信息化部確定補助資金支持重點,負責補助資金的預算管理,根據工業和信息化部提出的資金分配方案下達預算及績效目標,指導督促開展預算績效管理和監管工作。
工業和信息化部負責組織項目申報、項目成本核定、建設任務部署、提出資金分配方案及績效目標、項目實施及監督管理等工作,具體組織項目績效管理,及時修改完善驗收辦法,適時組織專項檢查。
第二章 資金支持范圍及管理
第四條 為完善農村和偏遠地區寬帶網絡覆蓋,推進網絡強國、鄉村振興戰略實施,加快數字中國建設,補助資金重點支持以下事項:
(一)行政村、邊疆地區、海島(礁)等地區開展光纖或4G/5G等寬帶網絡建設;
(二)對行政村網絡建設項目提供6年運營維護保障,對邊疆、海島(礁)網絡建設項目提供10年運營維護保障。
(三)黨中央、國務院重大戰略或重點工作部署與電信普遍服務相關的工作任務。已經從其他渠道獲得中央財政資金支持的項目不得納入補助資金支持范圍。
第五條 補助資金暫列入中央與地方共同財政事權轉移支付,執行共同財政事權轉移支付管理制度相關規定。資金支付按照國庫集中支付制度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章 資金申報及使用
第六條 補助資金實施至2025年。到期前由財政部會同工業和信息化部按照相關規定評估確定是否繼續實施和延續期限。
工業和信息化部商財政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電信條例》相關規定,按照網絡強國戰略、鄉村振興戰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第十四個五年規劃和2035年遠景目標綱要》等提出的目標要求,長遠規劃、統籌布局、梯次推進,根據工作進度分批發布申報指南組織實施,明確補助資金支持重點,以及補助資金申報、分配、下達等相關工作要求。
第七條 。ㄗ灾螀^、直轄市,以下統稱。┩ㄐ殴芾砭謺壺斦䦶d(局)、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組織本省各市(地、州、盟)人民政府按照申報指南要求進行項目申報,并對省內申報項目進行統籌后排序推薦至工業和信息化部。
工業和信息化部按照“公平公正、公開透明”原則,采用專家評審方式,結合各市(地、州、盟)申報方案、政策支持情況及前期項目執行情況,遴選年度支持項目,并根據前期項目成本核算情況、本批申報項目所處地理位置和基礎條件等因素,動態調整項目綜合成本,向財政部提出補助資金(含提前下達資金)安排建議。
第八條 財政部根據工業和信息化部提出的資金安排建議,原則上按綜合成本的30%予以補助,對邊疆、海島(礁)等重點地區適當加大支持力度,并按照預算法等有關規定,及時將補助資金(含提前下達資金)預算下達至有關省財政廳(局),同時抄送財政部有關監管局。年度支持項目要與資金安排相匹配,資金安排不突破預算規模。
第九條 有關省財政廳(局)應會同通信管理局和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確保補助資金有效匹配到項目,將補助資金用于支持做好本地區電信普遍服務工作。
第十條 有關省通信管理局會同財政廳(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電信條例》等法律法規,通過公開招標等政府采購方式確定行政村項目實施企業,或者由省通信管理局報經工業和信息化部批準同意后,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電信條例》規定,采取指定方式確定實施企業。工業和信息化部按照規定程序指定邊疆(海島)項目實施企業。
第十一條 有關省通信管理局應商財政廳(局)按照規定與實施企業簽訂合同。同級財政廳(局)應在電信普遍服務項目合同簽訂后,按相關規定和合同約定及時向承擔任務的企業撥付補助資金,并按照規范程序對資金分配結果進行公示。
第十二條 實施企業應當對收到的補助資金按照規定用途使用,按照國家統一財務、會計制度有關規定核算、處理。
第十三條 招投標中,因中標價低于相應的補助資金預算等原因而多出的補助資金,原則上由有關省通信管理局商財政廳(局)、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在合同簽訂后1年內研究制定資金使用方案,統籌用于推進本省電信普遍服務相關工作。為鼓勵充分發揮財政資金引導激勵作用,可結合本省實際情況和重點工作部署,積極擴展建設內容與范圍。該部分資金使用方案應及時向工業和信息化部、財政部報備,資金使用和項目推進情況統一納入竣工驗收、監督管理和績效評價范圍。
第十四條 項目實施過程中,對因企業利用自有資金建設、行政區劃調整、自然條件限制等原因造成相關項目無法按既定計劃建設的,以及從其他渠道獲得中央財政資金等原因造成相關項目不符合補助資金支持條件的,可在本省范圍內調整至其他符合要求的點位進行建設。對確需減少項目建設任務數量的,應當按照規定程序及時向工業和信息化部、財政部報備,產生的結余資金,參照《中央對地方專項轉移支付管理辦法》有關規定收回。
第十五條 鼓勵承擔任務的企業通過共建共享等方式節約項目實施成本,因實際成本低于核定成本而節約的資金,任務承擔企業應及時制定相應的使用辦法,統籌用于電信普遍服務相關工作,并向本省通信管理局和財政主管部門報備。
年度項目完成建設后,有關省通信管理局應組織各實施企業根據電信普遍服務成本核定體系核算實際成本支出情況。工業和信息化部據此及時調整核定成本。
第四章 監督和績效管理
第十六條 工業和信息化部負責對電信普遍服務工作執行情況實施監管,必要時可以組織專家進行監督檢查。
有關省通信管理局應加強對電信普遍服務申報、核實工作量和網絡覆蓋情況、確定承擔企業、竣工驗收等環節的組織、協調和管理工作,配合做好監督檢查等工作。
第十七條 工業和信息化部負責項目績效管理,組織和督促指導地方做好年度績效自評和績效運行監控。
財政部根據工作需要對補助資金開展重點績效評價,并將績效評價結果作為調整資金預算、完善政策和改進管理的重要依據。財政部有關監管局按照工作職責和財政部有關工作要求,開展補助資金績效管理和監督等工作。
有關省通信管理局實施全過程預算績效管理,同級財政部門配合做好相關工作。
項目承擔單位對資金使用績效承擔主體責任。
第十八條 工業和信息化部按照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等有關規定,將電信普遍服務實施地區名單、績效評價結果等情況向社會公開。財政部按照預算法等有關規定,向社會公開資金分配情況,接受社會監督。
第十九條 下列行為之一的,財政部可以采取通報批評、取消申請資格、追回已撥付資金等方式予以處理。
(一)編制虛假申報方案,套取電信普遍服務補助資金的;
(二)擠占、截留、挪用電信普遍服務補助資金的;
(三)未按照電信普遍服務補助資金支出范圍使用的;
(四)因管理不善,造成國家資產損失和浪費的;
(五)績效評價結果較差、資金使用低效無效的;
(六)其他違反國家財經紀律等行為。
第二十條 各級有關部門及相關工作人員在電信普遍服務工作中存在違反規定分配或使用補助資金以及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等違法違規行為的,依法追究相應責任。
第五章 附則
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由財政部、工業和信息化部負責解釋。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財政部、工業和信息化部2018年12月12日印發的《電信普遍服務補助資金管理試點辦法》(財建〔2018〕638號)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