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lib.com 2022-4-14 15:36:22 法治日報--法治網
法治日報全媒體記者 徐鵬
在第七個全民國家安全教育日來臨之際,4月14日,青海省高級人民法院發布了3個維護國家安全典型案例。
近年來,青海法院充分發揮審判職能,以高度的責任感和使命感,依法嚴厲打擊各類犯罪行為,嚴懲犯罪分子,通過司法途徑堅決捍衛國家安全,F通報部分典型案例,教育引導全社會切實增強維護國家安全意識。
朱某某煽動顛覆國家政權罪
被告人朱某某利用“翻墻軟件”在互聯網上注冊推特賬號,自2016年開始使用推特賬號在互聯網編發、轉發大量誹謗攻擊國家基本政治制度,造謠、污蔑黨和國家領導人的謠言,發布“港獨”等各類煽動顛覆國家政權、推翻社會主義制度的有害信息。
法院經審理認為,朱某某的行為構成煽動顛覆國家政權罪,且犯罪行為持續時間長、影響范圍廣、社會危害性大,屬罪行重大。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零五條第二款之規定,判處朱某某有期徒刑十年,剝奪政治權利五年。
國家安全的根本是政治安全。朱某某早年曾因犯盜竊罪被判處過有期徒刑,他不僅不思悔改,還偏激的將自己生活的不順利歸咎于政治制度,并通過“翻墻軟件”在境外網站上大肆污蔑、造謠,妄圖顛覆國家政權,最終為自己的行為付出了沉重代價。
夸某等人煽動分裂國家罪案
被告人夸某經與被告人才某商議,將制作好的煽動分裂國家性質的歌詞母版交給才某彈唱,才某明知歌詞含有煽動分裂國家內容仍套曲彈唱并微信轉發;被告人旦某等6人明知該歌曲具有國家法律法規禁止傳播的內容,仍在“全民K歌”軟件和不同微信群中傳播。
法院經審理認為,各被告人主觀上具有宣揚分裂國家、破壞國家統一的故意,客觀上實施了制作、彈唱、錄制、傳播含有煽動分裂國家、危害國家統一等違禁內容的歌曲母版,均已構成煽動分裂國家罪。根據八名被告人的犯罪事實、犯罪性質、情節和對于社會的危害程度,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零三條第二款、第五十五條第一款、第五十六條、第六十四條、第六十七條第三款之規定,分別判處各被告人有期徒刑一年至五年不等,并剝奪政治權利一年至二年不等。
夸某等八名被告人煽動分裂國家罪案,是近年來青海法院審理的一起典型的多名被告人,以制作、彈唱、錄制、傳播等多種形式,危害國家安全的共同犯罪活動。案件的依法審理,傳遞出國家安全不容侵犯的堅決態度,不管是誰,不論是何種形式,只要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危害到了國家安全,都將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格某某煽動分裂國家案
2021年3月,被告人格某某用白板筆在果洛州某縣某商場內柱子上用藏文書寫危害國家統一的言語。
法院經審理認為,格某某在公共場所公開書寫具有煽動分裂國家、破壞國家統一的言語,對他人進行宣傳煽動分裂國家的意圖明顯,其行為構成煽動分裂國家罪。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零三條第二款之規定,判處格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剝奪政治權利二年。
格某某對其書寫的違法標語文字內容含有危害國家安全的性質具備完全的認知,明知而為之,且故意在人流密集商場宣揚,影響惡劣。該案提醒每一名公民,不論何時何地何種形式,只要實施煽動分裂國家的行為,都將受到法律嚴懲。
日期:2022-4-14 15:36:22 | 關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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